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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教授:对可疑支付行为,支付机构有法定义务处理

发布时间:2019-04-23 17:46 来源:TechWeb 作者:

当前,全球数字经济发展迅猛,对全球产业发展格局、全球经济体系,乃至人类社会未来发展方向都产生了巨大影响。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电子支付,我国电子支付与电子商务两者相伴相生,互相促进。在市场机制的激励下,电子支付行业发展迅猛。进一步地,电子支付还成为了金融科技发展的基石,我国新的金融科技既往往以电子支付作为重要工具,也常常紧密围绕电子支付展开种种创新。

但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一些负面现象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由互联网实施新型违法违规行为屡见不鲜。支付是经济运行的枢纽,电子支付是数字经济重要的设施,其运营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本身也存在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等不足。因此,支付服务提供者在满足用户便捷安全使用等要求的同时,还需要满足监管部门的一系列监管要求,如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以维护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总体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基于维护支付市场安全、保护用户利益的根本立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支付服务提供者一系列管理义务。比如,《反洗钱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要求,“支付机构应当遵守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也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风险评级、交易验证方式、交易渠道、交易终端或接口类型、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商户类别等因素,建立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交易监测系统,对疑似欺诈、套现、洗钱、非法融资、恐怖融资等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措施”。《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应当对其开通的受理卡种和交易类型进行限制,并采取强化交易监测、设置交易限额、延迟结算、增加检查频率、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等风险管理措施”;《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还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对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应通过强化交易监测、建立特约商户风险准备金、延迟清算等风险管理措施,防范交易风险”。今年颁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也要求支付机构强化收单业务风险监测,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金额、笔数、类型、时间、频率和收款方、付款方等特征,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收单机构发现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特约商户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的,应当对特约商户釆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因此,支付服务提供者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怀疑可能存在欺诈、套现、洗钱、恐怖融资、非法融资等违法犯罪交易,应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并可以对特定用户的可疑交易采取延迟结算、终止服务等措施,并在延迟过程中对可疑行为进一步分析,或协同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共同研判、处理。这些措施对于保护支付安全和消费者利益是有积极作用的。

当然,虽然支付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满足安全管理要求,但也应当积极提高业务水平与能力,更好平衡效率与安全,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在新信息技术的冲击下,市场旧的平衡逐渐被打破,需要及时转换理念,引入新的措施,促成安全与效率、稳定与发展之间新的平衡。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积极引入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金融科技,建立金融合规、场景依托和技术驱动三位一体的金融风险防范体系,打击违法违规交易,促进支付业务的合规健康发展。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金融科技研究中心、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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