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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签名被冒用,金融机构采用电子合同刻不容缓

发布时间:2020-06-02 20:59 来源:凤凰网 作者:

精明的朝阳群众向来是一边吃瓜,一边又做深入的分析。近期“签名”很忙,这一切还得从5月份发生的一个大瓜说起:5月12日“签名被伪造,男子被银行贷款2239万,婚事也告吹”上了新浪微博热搜事件。1.png

△来源:新浪微博

一块吃苦方知情真,一起学习才知法理。男子签名被冒用的背后,又究竟蔵着哪些奥秘呢?在金融高管会和法大大一起推出的【豸谈金融】第1期专题中,我们为你讲述《血的教训!个人签名被冒用,倾家荡产不够赔》!

天降贷款2200多万,女友离去男子婚事告吹

时间回放到2016年的某一天,项先生突然发现户头上突然多出2239万元贷款,放款银行是华夏银行南昌分行。面对这一笔天降巨额贷款,像项先生这样的普通中国人即使是倾家荡产也不够赔的。

据红星新闻报道,银行出示的合同显示,项先生曾为南昌索克斯公司担保向银行贷款。2011年,他入职天腾动漫科技(江西)有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之后,公司以办“工资卡”的名义收了他的身份证。在当时未知的情况下,项先生竟然成了索克斯公司的法人。而这家索克斯公司实际上是“皮包公司”,无实际办公地点、无员工人数等。

据项先生回忆,2014年公司曾组织十几位同事前往华夏银行南昌分行贷款,“当时公司领导说不知道贷不贷得下来,让我们先试试,我们就签字了。”项先生表示,当时还存放了他的两张照片。“但是我2015年没有签过这样的合同,我2014年年底就辞职了,当时还要求把公司法人变更过来,直到2015年5月,他们才给我变更。”

为了自证清白,项先生花了两年时间奔波于法院和银行之间。期间不幸的事发生了,原本打算结婚的女友也因此离他而去。无奈之下,项先生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合同中的签名和手印指纹进行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个人签名系伪造,银监局称涉事银行存在违规问题

2018年8月22日,受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笔迹鉴定与指纹鉴定。2018年9月,项先生拿到了司法鉴定书,结果显示指纹和笔迹都不是他本人的。后来项先生拿着鉴定书,将情况反映至江西银监局。

随后,银监局出示《意见书》称,根据档案资料与相关的司法鉴定结果,表明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员工在见证合同签署环节存在不实行为,该行在该笔授信业务办理过程中未严格审查《个人最高额保证合同》资料的真实性,未能及时发现员工的违规行为,存在贷前调查不实、贷中审查不严、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等违规问题。

后来华夏银行虽然撤诉,但项先生的征信不良记录截止到2020年5月12日仍未消除。“现在虽然银行撤诉了,但是我的征信里仍有这笔贷款记录。”目前,项先生希望银行能尽快删除征信中的贷款记录,并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和道歉。

项先生案例启示

采用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可极大避免金融机构违规行为

从古至今,人们为了在物品交换过程中起到约束对方的作用,签字、手印、印章等各种确权方式被一一使用并逐渐成为全世界都流行的方法。而在项先生的这次案例中,我们也看到了华夏银行的合同中有签名、指纹的身影(尽管都是伪造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深化,电子公章和电子签名如今也越来越受到金融机构和个人的青睐。跟传统的纸质合同中的签名相比,电子合同中的电子签名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可极大地规避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

按照2005年施行的《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而“可靠”的要件,是保证合同的签名真实、意愿真实、内容未被篡改,由此对应的技术保障为实名认证、第三方取时和防篡改技术——也就是说,如果华夏银行南昌分行在业务办理过程中,采用的是可靠的电子合同,其员工违规问题、银行的损失乃至项先生的苦恼都将不复存在。

此外,在中共司法部党组发文强调的“互联网+公证”的趋势下,司法审慎对包括涉及线上业务的案件审理提出了更高的电子证据要求。在线上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可能需要提供电子签名第三方平台证明、CA机构证明、第三方服务机构证明等,这些机构的证明具有一定权威度,但是属于法院可以采信的证据,却并非法院必须采信的证据。相较而言,采用具备完整证据链特性的可信电子证据平台更具优势。

以国内领先的电子合同与电子签名云服务商“法大大”为例,其基于“实槌”可信电子证据平台的安全合规风控方案,融合了电子合同及完整证据链两大银行合规关键设施,可实现电子合同签署、存证、司法鉴定、争议纠纷在线处置等环节的全流程线上处理。目前在实践方面,法大大已有南平某商业银行、新疆农信社、厦门国企海翼租赁等成功案例,且其证据效力亦获得了国内近70家法院的认可。此外该方案与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厦门市公证处、北京中信公证处等全国多家公证机构达成合作,为其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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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金融监管当局早已深刻认识到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在金融合规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银保监会官网在5月9日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就多处提及指向电子合同的“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合同”、电子签名及相关数据安全。

商业银行采用电子合同势在必行!

·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及其他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书。借款合同及其他文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风险数据保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数据安全管理的策略与标准,采取有效技术措施,保障借款人风险数据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销毁过程中的安全,防范数据泄漏、丢失或被篡改的风险。

·第四十七条【数据安全】商业银行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保障借款人数据安全,确保商业银行与借款人、合作机构之间传输数据、签订合同、记录交易等各个环节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真实性和抗抵赖性,并做好定期数据备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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