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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发新规:智能快递箱投放需取得用户同意 不得收费

根据办法,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仍予收寄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在监控设备未运行或者被遮挡,交寄物品、交寄行为被遮挡的情况下,仍开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功能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时间:2019-07-22 13:17 来源:DoNews 作者:翟继茹

昨日,国家邮政局公布《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并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要求,企业在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投递快件后应及时通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向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授予使用权限的,最高将被处以3万元罚款。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中表示,智能快件箱具有配置灵活、时效性高、私密性强等特点,但是也存在企业责任划分不清,收投服务不规范等问题。

该《办法》中要求,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此外,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当场拒绝签收,并按照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根据办法,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仍予收寄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在监控设备未运行或者被遮挡,交寄物品、交寄行为被遮挡的情况下,仍开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功能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向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授予使用权限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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