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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发达国家培育创新能力领军企业的主要做法

共同利益是形成协同创新体制的基础和纽带,首先,完善科院院所与企业的合作机制,在创新源头加强与企业的紧密合作,形成共同研究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的利益共同体。
发布时间:2020-05-15 13:20 来源:赛迪智库 作者:郧彦辉

具有创新能力领军企业的实力可以体现出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竞争力。这些企业在推动技术进步、引领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如“美国制造”计划、“All Japan”体制等做法在培育创新能力领军企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引领着发达国家制造业水平和产品质量始终居于全球领先位置。我国应积极借鉴学习,扬长补短,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创新企业,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创新能力领军企业的内涵

一般而言,具有创新能力领军企业是指在技术、管理、市场、品牌、成长能力等方面具有一定比较优势,在细分领域内处于领先地位,在产业链中处于主导地位,辐射带动作用强,国际竞争力较强,在全球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的企业。

实践中已经涌现出的一些企业,如单项冠军企业、科技型龙头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独角兽企业等,都属于典型的创新能力领军企业。

创新能力领军企业,具有以下三方面突出特征。

一是技术创新能力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技术水平在本领域中领先,引领本细分领域技术发展趋势。能够参与行业、国家或国际技术标准的制定工作。

二是国际化水平高。企业具有跨国经营的能力,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可以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要素,具有较强的全球资源整合力和控制力。

三是领先的市场地位。企业规模未必很大,但具有较强的增长潜力,是行业精神的传承与创新的担当者,企业文化等“软实力”雄厚。

二、发达国家培育创新能力领军企业的主要做法

“美国制造”计划,促进创新生态系统的完善,打通创新链条。“美国制造”计划原名为国家制造业创新网络计划,于2012年3月启动。计划在重点技术领域建立45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构建包括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高等院校、非营利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创新生态系统。

目前,已建成了制造和设计创新研究所、复合材料制造业中心等,重点支持起步阶段的创新和商业化之前开始规模生产时期的创新,通过公私合作实现了高水平的技术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已见成效。

美国培育“产业公地”,创造良好的产业技术创新氛围。产业公地由各种专有技术、产业运作能力和专业化技能的网络交织构成,构建包括学术机构、企业、行业协会、政府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创新环境。

《美国先进制造业国家战略计划》将产业公地建设作为其战略任务之一,并将发展产业集群作为重要抓手。美国许多产业集群建设围绕价值链高端环节,以战略联盟、区域竞合发展为产业组织方式,提供平台技术,共享知识和基础设施,实现集群内风险共担、供应链共用等协同发展。

如,高科技产业集团硅谷,涉及软件、集成电路、计算机、新一代网络技术等领域,培育出如苹果、微软、谷歌、英特尔等知名企业。波士顿是全球最具竞争力的生物产业集群,吸引了投资等资源,汇集了全球顶尖的医院、生物制药企业,全球前10的医疗设备企业都汇聚于此,创新型领军企业不断出现。

日本的“All Japan”体制,积极行动以抢占未来产业或技术的先行优势。日本政府极为重视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和推广,为实现2030年新能源汽车占日本新车销量的70%,日本政府在新能源技术研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做了长远规划并提供大量支持。

如,日本经产省下属的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成立了“All Japan”体制,包括丰田、日产等5家汽车企业,三洋电机、GS Yuasa Corporation等7家电池企业,京都大学、早稻田大学和东北大学等10家研究机构,共同推进锂电池技术的研究,推动日本新能源汽车技术及产业走在世界前列。

日本实施规制放宽政策,如“灰色地带解除制度”和“企业实证特例制度”,鼓励企业突破限制,开拓新兴产业领域。这两项制度是在日本《产业竞争力强化法案》中提出的,主要针对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目的是增强企业活力,强化产业竞争力。

“灰色地带解除制度”要求政府部门预先确认企业的合规性,合规的企业方可进入现行规定中没有明确准入规定的领域。“企业实证特例制度”是在确保企业经营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开展新业务、试验新产品。

德国修订《反对限制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以适应数字经济发展形势。当前,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成为经济发展新动力,同时也带来许多新的问题。为应对数字经济发展形势,德国对《反对限制竞争法》进行第9次修订。

第9修正案中明确指出,在评估多边市场和网络的市场势力时应考虑:直接和间接网络效应;结合网络效应的规模经济;获得竞争性数据的能力;创新压力等。主要修订内容涉及卡特尔责任、经营者集中等。此次修订引入了交易额门槛,设定了新的申报标准。初创型企业,与互联网有关的初创企业将受到审查的关注。

三、几点启示

在国家优势领域,进一步提升全球资源整合力和控制力,加速龙头企业向领军企业升级。我国制造业发展已经形成了诸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优势领域,如,航空航天、高铁等。在这些领域,可采取“扬长”策略,一是效仿日本在新能源汽车领域执行的“All Japan”体制,集中产业资源持续保持技术领先,在凭借尖端技术进行工程承包或装备输出的同时,共同推进中国方案、中国标准的“走出去”。二是重视中外合作园区建设,突出国际(地区)特色,实现高端项目和特色产业的聚集,通过产业生态的进一步优化,为创新型领军企业创造更优的发展环境。

在未来产业领域,实行规制放宽政策,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培育更多的单项冠军或独角兽企业。瞄准全球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前沿,提早布局。如在人工智能、量子计算、新材料等方面强化政府引导,可以通过资金支持、制定路线图等措施,引导技术发展方向。全面落实负面清单制度,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探索对新产业、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进一步完善协同创新体制,切实构建激发创新的生态环境。共同利益是形成协同创新体制的基础和纽带,首先,完善科院院所与企业的合作机制,在创新源头加强与企业的紧密合作,形成共同研究新技术、开发新产品的利益共同体。其次,通过创新投资引导基金,搭建创新平台等方式,推动龙头企业成为创新生态系统的主要构建者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器。第三,瞄准制造业重点领域,推进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最大化地发挥创新中心的作用,强化考核评估和动态管理,构建全方位、高层次的创新合作网络,推进创新成果落地和产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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