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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长张天任: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迫在眉睫

张天任建议,“应从建立电磁辐射源进行分类管理制度、明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强化电磁辐射应用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管理制度、设立电磁辐射环境敏感区、完善电磁辐射监测与公众参与制度等方面推动立法。”
发布时间:2020-05-26 13:50 来源:中国电子报 作者:赵晨

“我知道5G基站很有必要,但是建在小区里我担心辐射。”“新能源汽车的确节能环保,但是长期用充电桩充电会不会对身体有辐射?”……类似观点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已屡见不鲜。

“公众对电磁辐射的高度关注与所获得有限电磁辐射环境信息之间的矛盾,导致电磁辐射设施的选址越来越难,面临的‘邻避效应’也愈显突出。”全国人大代表、天能集团董事长张天任在接受《中国电子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建立系统、完善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推动电磁技术应用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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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任指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电磁设施、设备已广泛应用于广电、通信、能源、交通、医疗、科研等国民经济诸多领域,电动汽车、无线充电、5G、无人驾驶等电磁新技术应用正加速进入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但与此同时,公众对电磁辐射是否会造成“健康危害”的恐慌心理在群体中被不断放大,这已超出电磁辐射本身的问题而成为新的社会问题。

“当前人民群众生活环境中电磁辐射的场强水平呈增加趋势,频谱构成、时空分布也在不断变化。”张天任坦言,“客观地说,电磁辐射是一个重要的污染因子,当其场强超过国家标准时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然而,目前我国尚无规范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防治的专项法律。在张天任看来,我国现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受限于其法律定位,不能涵盖电磁辐射环境污染防治的全面内容。由于缺少专项法律,造成规划管控不足、监管职责不清,管理力量和水平严重滞后于电磁技术应用现状,导致“邻避效应”突出,制约绿色发展。

张天任表示,通过立法,可以健全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制度明确、责权清晰、渠道畅通的公众沟通机制,有助于有效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减少“邻避效应”的发生,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愿望。

与此同时,立法也是电磁技术应用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求。张天任表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孵化的诸多创新,为电磁技术新应用打开了广阔空间。与电磁技术相关的无线充电、自动驾驶、太赫兹产业也正处于高速发展期。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战略,增强国家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有必要通过立法建立系统、完善的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体系,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那么,若在当前阶段立法,时机是否成熟?张天任告诉记者,首先,立法有上位法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电磁辐射是一个重要的污染因子,理应比照废气、废水、噪声等污染因子制定专项法律予以规范。

其次,立法有多年监管经验支撑。近年来,生态环境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广播电视发射设施、输变电工程、雷达、通信基站等电磁辐射设施进行了全过程监管,积累了丰富的监管经验;江苏、四川等十几个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这些法规和规章对电磁辐射环境监管有明确要求,操作性强、切合工作实际,具有探索性和创新性,也为立法提供了改革试点。

最后,立法有国际管理经验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对电磁辐射环境管理提出了管理要求,相继出台了法律法规,可作为我国立法的有力参考。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许可、豁免管理、公众参与等制度均为我国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提供了良好的管理思路,可实现与国际管理思路的无缝接轨。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是市场主体、公众和管理部门的共同期盼。”张天任建议,“应从建立电磁辐射源进行分类管理制度、明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强化电磁辐射应用单位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管理制度、设立电磁辐射环境敏感区、完善电磁辐射监测与公众参与制度等方面推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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