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北省公安厅与河北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出台《河北省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管理意见(试行)》(下称《意见》)。
《意见》规定,对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限制周期实施分级管理,限制周期分别为5年和2年。公安机关认定的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人员,限制周期为5年;公安机关认定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涉案通信工具登记人员和单位,限制周期为2年;累计两次及以上被纳入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的,限制周期为5年。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在限制周期内无法办理通信产品新入网业务。各基础电信企业、移动转售企业对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名下手机、固定电话号码及物联网卡一律先行全部关停;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可向通信企业申请恢复并保留一个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名下涉案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被关停后不得恢复和注销,非涉案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被关停30日后可申请主动注销。
《意见》强调,各基础电信企业如为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继续办理入网业务的,按照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考核相关要求进行考核;各移动转售企业如为不良信用通信网用户继续办理入网业务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直至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暂停其在河北省业务。
根据《意见》,河北管局将进一步加强与省公安厅的合作,扎实开展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强化信息互通和交流,及时更新、丰富黑名单号码库,不断增强诈骗信息防范处置的有效性和精准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