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两会”确定的财税政策总基调是,“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稳定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引导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继续出台支持政策,全面推进‘互联网+’”。赛迪研究院工业经济研究所认为,减税降费、科技创新和数字经济成为财税政策的着力点。
一、关于减税降费财税政策改革的建议
税费负担水平是衡量各国营商环境的关键指标,是影响产业资源流向的重要因素。2018年美国实施大幅度减税措施,公司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由35%降至21%,低于全球25%的平均税率,也低于欧盟国家标准税率22.1%,以及我国25%的税率。同时,英国、法国、德国、印度也先后发布减税计划,减税竞争进一步加剧了国际经贸的不确定性。针对目前我国制造业增值税率较高、电信企业增值税超额缴纳、增值税留抵税款难以足额及时退税等情况,我们提出如下改革建议:
增值税。推动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改革,将当前增值税税率由13%下调到10%,将原9%的税率改为6%,设置10%和6%两档税率;将电信行业增值税税率两档(基础电信、增值电信的税率分别为9%、6%)合并为6%的一档税率。经测算,如果按照上述设想进行调整,制造业将减少1.7万亿元的增值税税负,拉动GDP增长1.1%,形成较为可观的减税红利。此外,针对存量留抵税额部分,可相机发行5-10年期特别国债,一次性退还留抵税款。
企业所得税。择机下调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25%,可先下调1-2个百分点,逐步下调至20%。此外,为加快“新基建”建设,可给予5G网络运营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即自投资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养老保险费率。可适度降低社保费率1-2个百分点,切实降低企业负担。
二、关于科技创新财税政策改革的建议
创新是发展的第一动力,但我国制造业仍存在高端装备对外依存度偏高、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国际竞争力偏弱、产业链核心环节“卡脖子”等问题。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实验室使用的80%的CT高档监视仪、85%的检验仪器、90%的超声波仪器、磁共振设备、心电图机等高端科研仪器,基本都是国外品牌;高档数控机床70%-80%依赖进口;常规高端配件如汽车自动档变速器、无级变速器专用链条和钢带等95%依赖进口,高端设备所用的螺栓更是几乎100%进口。2019年,中国工程院调研发现,当前我国制造业产业链仅60%安全可控,产业链弹性有待进一步加强。近期美国频频出台出口管制措施,对华为等企业进行极限打压,更进一步凸显了我国关键领域面临的“卡脖子”困境。针对上述情况,我国应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出台系列财税政策,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基础研发。引导企业加大对工业基础研发的投入力度,对参与《工业“四基”发展目录》相关领域研发的企业提高研发费用支出加计比例,允许其按照实际支出的100%(现行75%)加计扣除。
支持中小企业。适当放宽对中小企业研发相关税收优惠的行业限制,对混业经营且确实存在研发费用支出的企业,比如,小微企业主营批发零售,但也自行开发了电商业务平台和物流系统等,可以考虑将其纳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科技人才引进。加大对创新人才引进的税收支持力度。参照海南自由贸易港给予高端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直接免税的举措,给予企业高层次人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关于数字经济财税政策改革的建议
21世纪以来,数字经济显现出蓬勃发展态势,规模及对GDP的贡献率不断提升。在此次疫情冲击下,以5G、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数字技术为支撑的新业态加速发展,云上办公、在线问诊、远程医疗、在线教育等需求旺盛。比如,受此次疫情影响,传统的线下销售渠道受阻,三一重卡策划了多场线上直播,仅首播2小时就完成5000万元的销售任务;截至今年5月初,远程办公人数、阿里健康在线义诊访问用户分别达到了2亿人和280多万户;盒马鲜生门店线上流量达到去年同期的2.8倍。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税基侵蚀和全球税收收入转移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由此还引发了意大利、法国等欧洲国家征收数字税的热潮。结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实际,建议财税政策重点解决以下问题:
数字经济发展。应积极采取相关财税支撑政策,夯实数字经济发展基础,助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一方面,完善大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平台等“新基建”财税政策支撑体系,通过降低相关企业所得税税率、政府引导基金、公共平台和产业联盟建设专项支持等政策,加大对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的投资力度,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数字车间、智能工厂,推动智能仓储、物流、制造车间之间的协同发展。另一方面,采取适度的财政补贴或技改资金支持等方式,鼓励中小微企业上云,变革生产模式,赋能转型升级。
数字税。应做好数字税研究和应对准备。一方面,我国制造业数字化在推进过程中,对设备、零部件的购买以及研发过程、人员培训等,均已纳入增值税征税范畴,若对制造业企业相关数字化业务征收数字税,难免会有重复征税之嫌,因此短期内不建议我国征收数字税。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互联网企业数字业务国际市场的不断开拓,我国应积极推进双边、多边国际税收协定工作,有效对接国际税收体制、完善产业税收链条,避免对相关企业重复征税。从长期看,如果未来全球征收数字税形成多方一致,则我国也要适时对接国际标准,探讨开征数字服务税、数字资产税等新税种,或拓展增值税等现行税种的课税范围,以完善税收体系,避免税源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