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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第590期|全球数字税争议焦点及对我国相关产业的影响

近年来,数字服务企业的税负(约9%)远低于传统企业(约23%),由于违背税收中性原则,数字经济税收纠纷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发布时间:2020-11-11 14:17 来源:赛迪智库 作者:苍岚 张淑翠 关兵

近年来,数字服务企业的税负(约9%)远低于传统企业(约23%),由于违背税收中性原则,数字经济税收纠纷问题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英国、意大利、西班牙、奥地利等国相继宣布将征收数字税,法国更是投票通过了数字服务税征收法案,导致美欧数字税争议升级。我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如何应对数字税已成为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剖析美欧等主要国家数字税的争议焦点及对我相关产业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前瞻意义。

一、主要国家和地区数字税争议的四大焦点

焦点一:欧盟各国数字化程度不同,在是否征收数字税方面难以达成共识。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数字化产业竞争力较弱,主要依赖他国数字化企业的带动,总体上支持征收数字税。爱尔兰和卢森堡一直以低税率吸引科技企业投资,反对征收数字税。丹麦、荷兰、瑞典和芬兰四国数字化程度较高,前两国明确反对征收数字税,后两国持中立态度。可见,一国或地区是否征收数字税,与其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关系密切,数字经济发展较好的经济体往往是数字税的反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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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二:美国强烈反对征收数字税,拟对欧盟国家实施加征关税等报复性行动。2019年12月,美国明确指出,“法国数字税是不合理的、有歧视性的,对美国的商业是一种负担或限制”,并威胁要对从法国进口的奶酪、葡萄酒、瓷器等商品征收最高100%的报复性关税。2020年7月,美国再次单方面宣布,对法国约13亿美元的商品加征25%的关税,6个月后执行,征税的主要对象是法国化妆品和手提包等。美国有38家企业上榜2019年福布斯全球数字经济100强,在跨境电商、互联网平台等数字产业方面优势明显。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实施数字税法案,必然会触碰谷歌、苹果、脸书等美国科技企业的利益。为此,美国不仅提出了数字税“安全港”制度,让跨国数字业务公司可以选择遵循现有税收监管制度或采用新的税收规则,甚至不惜采取加征关税等实质性反制措施,强烈反对征收数字税。

焦点三:日、韩征收数字税意愿较强,担心本国数字经济平衡被垄断巨头破坏。日本曾明确表示,计划开征数字税并推动全球性数据管理体系的构建,以解决数字税易造成税源流失的问题。韩国政府于2018年修订法案,“对外国信息和通信技术公司提供的在线广告、云计算服务等各种形式的网络服务征收10%的增值税”,这虽然不是以数字税名义提出的法案,但实质上也是针对国外数字服务内容进行征税、规避税源流失、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举措。可见,日、韩两国都意识到了当前数字产业对各国经济有着重要影响,征收数字税有利于推动跨国互联网公司巨额利润的再分配,实现税收公平。

焦点四:经合组织(OECD)数字税多边解决方案使全球数字经济面临重大变革,将直接影响数字税发展趋向。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解决征税权重新分配等问题,OECD提出的“双支柱”数字税改革方案,将“用户参与”等因素纳入税收分配考量:“支柱一”主要讨论解决征税权如何重新分配,包括“用户参与”、“市场无形资产”和“显著经济存在”三种草案,各草案在企业覆盖范围和征税范围方面存在差异;“支柱二”侧重于解决反税基侵蚀的全球合作问题,确保跨国数字企业的税率支付不低于最低水平。美国谷歌、脸书等大型互联网公司都表示支持OECD数字税解决方案;欧盟多国尽管提出了各自的方案,但也都表示支持OECD的方案。OECD数字税解决方案目前仍处于谈判讨论阶段,但参与国正力争在2020年达成协议并实施,全球数字经济企业将迎来新的税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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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数字税对我国相关产业的影响总体可控

我国制造业进行数字化改造的企业开征数字税概率不大。在我国制造业数字化进程中,企业购买的设备、零部件以及研发设计、人员培训等行为,都已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对数字化进程中产生的收入再征收数字税则将引发重复征税问题。多数国家和地区数字税征税对象主要是跨国数字企业;跨国数字企业通过在线广告收入和用户数据销售收入等获取的“用户在消费过程中生产的价值”,不涉及制造业数字化改造。如果未来出现数字经济发展引发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我国可根据数字经济整体发展情况适时将数字化收入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我国传统通信服务业务受数字税加征影响可控。传统通信服务业务是我国数字经济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移动2019年度业绩报告显示,其营运收入达7459亿元;其中,移动语音、数据、互联网等传统通信服务收入占比近90.4%。按照我国税收管理相关规定,通信服务业已纳入我国增值税征管范围;如果对此类行为征收数字税,也将引发重复征税问题。迄今为止,全球多数国家和地区并未将传统通信服务业务纳入数字税征收范围,我国传统通信服务业受数字税的影响总体可控。

国内移动支付相关业务按金融业标准缴纳增值税,短期内不受数字税影响;随着跨境支付相关业务领域的不断拓展,国外开征数字税将给我国企业带来长远影响。自2018年6月30日起,我国已将支付宝、微信等非银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纳入央行监控管理,与银行机构一起接受国内相应的税收征管,按金融服务业标准缴纳增值税,因此,短期内国内相关企业不会受到数字税冲击。但移动支付特别是跨境支付相关业务日益发展壮大,正逐步改变着企业销售和居民消费模式,其应用范围越来越广,已成为各国数字税征管的关注点。如果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征数字税,势必会将我国相关企业跨境业务纳入征税范围,给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体系带来挑战。

三、对策建议

及时识别数字化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待发展成熟时,将其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规避税收流失问题。数字经济会不断衍生出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创造出新价值。比如,消费者通过视频服务等观看广告、借助社交媒体等分享体验,此类消费活动可为企业数字化平台创造价值。当这些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发展成熟时,我国理应对接国际数字税治理,将企业获取的“用户在消费过程中生产的价值”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将我国跨国互联网企业缴纳的国外数字税计入企业成本,以减轻其税负,提高数字化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网信办在第二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上的报告显示,我国数字经济已占到GDP的近35%。作为互联网大国,我国数字化信息和服务在拓展全球市场进程中,势必会被大多数国家纳入数字税管理范畴。我国可将跨国互联网企业缴纳的国外数字税计入企业成本,抵免部分增值税,降低我国跨国数字化企业的税负,助其拓展国际市场。

把握数字经济发展态势,顺应国际税收规则改革方向,加大国际税收协调力度,采取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制度改革措施。考虑到OECD提出的“双支柱”数字税多边解决方案已获得多国共识,并可能改变国际传统税收规则,我国应基于数字经济发展及税制实际情况,顺应国际税收规则改革方向,以增值税电子发票为基础,加大与数字经济有关业务的税收监管力度,对现有税制进行合理调整与升级,规避可能出现的数字经济税收红利区域分配不公问题。(本文作者:赛迪智库工业经济研究所 苍岚 张淑翠 关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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