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谷歌在开发Android操作系统时使用了超过11500行甲骨文的软件代码,属于“合理使用”,并不违反版权法。这场起于2010年、影响美国软件产业根基的版权官司,耗时10年,得到了最终的结果。很快,这个消息就冲上了科技板块的热搜,成为全球科技界瞩目的焦点。
甲骨文公司在2010年起诉谷歌侵犯Java的API版权时,寻求超过80亿美元的赔偿,鉴于谷歌在搜索、广告和云计算方面的领先优势,另有传言赔偿高达300亿美元。谷歌早期曾表示,其从甲骨文复制了37种软件代码元素,称为应用程序接口或“API”,这些元素允许一个程序与另一个程序进行通信的计算机指令。这37个API包含了11500行的计算机代码。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Breyer在判词当中表示,谷歌拷贝的代码量仅占到Java API总共286万行代码的0.4%,相当于“车辆当中给车提供动力的油门踏板,亦或是标准打字机上的QWERTY键盘”。他认为:“这里有争议的复制仍然是一种合理使用,因此谷歌的复制并没有违反版权法”。
在庭前的“法庭之友”简报当中,包括电影、音乐和出版行业在内依赖版权保护的企业表态支持甲骨文,并对谷歌的主张表示担忧。而包括微软在内的软件制造商和一家互联网公司协会表态支持谷歌,他们认为版权法需要允许计算机程序的一些合理使用。
就版权要求的合理性,谷歌和甲骨文有长时间的交锋。
据媒体报道,最初谷歌曾宣称这37个API不具有版权。后来又辩解,这类代码通常被开发者自由使用,以提高不同产品之间的互操作性,即使此类代码具有如甲骨文所声称的版权,也应当包括在法律的“合理使用”条款中,该条款允许在某些情况下未经许可使用其他版权保护的素材。
但甲骨文却认为,该API代码是受版权保护的,因此谷歌应该为此付费,虽然某些标准代码不受保护,但Java代码绝不是标准代码。
无论是谷歌还是甲骨文,都认为自己才是创新的真正拥护者。谷歌认为,对API实施严格的版权保护会让那些本来使用共享代码构建的开发人员感到寒心,因此不利于创新者,也减缓了新产品的开发过程,对消费者不利。而甲骨文则认为,如果谷歌在本案中获胜,则会阻止软件开发人员在软件上继续进行投资,因为他们知道由此产生的代码可以被其他人无偿使用。
最终的裁决是由8名大法官6比2的投票决定的,谷歌成为获胜方。同时,美国两大媒体机构CNN和CNBC在报道判决结果时均表示,美国最高法院此次的判决并未对类似API代码是否享受版权保护给出明确解答。
谷歌负责全球事务的高级副总裁肯特·沃克(Kent Walker)在判决结果公布后在推特上发文表示:美国最高法院在谷歌诉甲骨文案当中的判决是创新、互操作性与计算的一大胜利。感谢美国领先的创新者、软件工程师和版权学者的支持。
甲骨文则通过公司官网以执行副总裁兼总法律顾问Dorian Daley名义发布简短声明称,谷歌平台变大了,市场力量也变得更强,但由于新竞争者进入壁垒抬高导致它的竞争能力也变低了,(谷歌)偷走了Java,而且花了十年时间应对诉讼,这只有垄断者才能做得到,而这也正是包括美国在内的全世界监管当局正在审查谷歌商业行为的原因。
这一版权诉案对全球软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形势具有深远的影响,对中国软件行业也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是要进一步细化软件知识产权的版权界定。国外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业者开始讨论,对现有的专利和版权之外,是否还需要出现一个中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并且引申到了外部软件的版权保护和依赖版权的软件许可证问题。
二是要重视基础软件和软件工具及相关产业链条的发展。中国的应用软件发展较好,但基础软件、软件工具,以及与软件工具相关的各个模块,是中国软件行业的短板,虽然在这个专利诉讼中甲骨文败北,但也显示出软件工具有巨大的价值。中国进行数字新基建,软件工具以及各种基础软件模块是整个大厦的基石和“砖块”,需要扶持发展。
三是要结合中国软件产业发展的实际,用好知识产权手段,为软件开发者创造鼓励和保护创新的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