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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终落地 网购体验提速保质_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我国电商领域的首部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电商法对很多热点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经过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次审议及修改、历时五年,《电子商务法》终于来了。这部法律出台后,将对消费者、电商平台和相关服务商有何影响和意义?快来一睹为快。
【商家平台】
微商、直播销售等列入电商范畴
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国民的购物方式已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各种销售不仅仅存在淘宝、京东等电子商务平台上,利用朋友圈、直播等方式的销售层出不穷。《电子商务法》明确:微商等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该法约束。
《电子商务法》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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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个体等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
目前,个人开网店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很多“微商”的进驻几乎是零门槛。今后,电子商务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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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平台】
连带责任倒逼平台强监管
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电商平台的连带赔偿责任,一般指如果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给消费者带来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不必非得向其索赔,而可以向电商平台主张权利。电商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经营者追偿。离开平台后,发生纠纷消费者很难找到商家,加之一些商家缺乏经济实力,难以承担消费者的损失。所以将原来补充责任改为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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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自营”“天猫自营”等应标明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电子商务法》同时对搭售行为命令禁止,不得作为默认选项,应尊重知情权。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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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
大数据杀熟坚决杜绝 用户信息坚决保密
法案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案第二十五条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而依法负有电子商务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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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逐渐规范势在必行】
8月16日,全国人大举行的四审稿前立法征求意见会议上,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发言表示,《电商法》应具有国际性与前瞻性,希望能够增添促进电商发展的内容,电子商务法立法并不成熟。从整体上看,电商法对于引导电商行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显著的推动作用。但是在概念界定、接轨现实状况、争议问题处理、实际落地等许多方面上仍存在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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